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督57号
申请人: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15日发出(2020)鲁1425民督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货款9000元及利息,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称该笔货款已全部结清,并提交增值税发票、收据、银行承兑等为证。被申请人所提异议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鲁1425民督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