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桥建设有限公司

2725某某与江苏洋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2725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洋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崇明路北侧商务中心603-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30194268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男,回族,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洋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私刻被告江苏洋桥建设有限公司公章,被告***、***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