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5民初10201号
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告:无锡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无锡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