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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电力公司、无锡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5民初10201号 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告:无锡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无锡某置业公司、无锡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电力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