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47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光华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江苏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通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南通万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东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