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605号
原告: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南环西路**(泰州市姜堰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邱东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固公司)与被告**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加固工程款19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就张家港市凤凰镇湖畔御园12幢04室对外签订改造加固工程,合同造价为39000元,被告在合同乙方落款处签字。后案涉工程完工后,由被告收取了全部工程款。2017年3月23日,被告将部分工程款20000元现金交给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李俭。2017年5月25日,被告出具了全部工程款的收据,但剩余19000元至今未返还。2019年4月2日,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经核准注销。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法辩称,对于原告所述要我承担诉讼费、利息我不认可。我当时准备辞职,原告欠我的工资、补贴还有利润提成,我和李俭有口头协议,结算的时候把款项并到工资和补贴里。我在原告处签订过的合同总金额约为187万元,如果说是计算利息的话,我的利息也很多。李俭起诉我民间借贷案件我向法院提供过原告欠我工资以及补贴是29200元,但并没有进行过扣减。在这个案子中我要求原告提供我原来签过所有合同的复印件及金额,以便我计算我应得的提成,以及原告欠我的工资及补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甲方)与**法(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法以甲方公司名义从事加固改造工程的业务承接,合作经营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合作经营协议书》同时约定了双方利益分配方式及其他条款内容。
2017年3月14日,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法为经办人)与案外人签订《加固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凤凰镇湖畔御园12-04,工程总价为39000元。2017年3月23日,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收款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湖畔御园12-4。2017年5月25日,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出具金额为39000元的收款收据,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湖畔御园12-4,摘要为工程尾款,收款人为**法。
另查明: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登记成立,负责人为李俭,于2019年4月2日登记注销。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法对本次诉讼是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东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进行调查,李坚陈述:是李俭找到我们的,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上的公章均是李俭加盖的,李俭是原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负责人,陈述自己是东固公司经理。
本院对李俭进行调查,李俭陈述:我是东固公司的经理,以前是东固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责人,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上的章是我盖的。本次起诉没有联系法定代表人邱东进,也没有取得授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邱东亮,以前讲过要把分公司后续的事情处理完,但没有讲具体的事情。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标的应当由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权利方进行主张。李俭加盖在民事起诉状上的印章并非是其至东固公司盖取,李俭提起诉讼的行为未取得东固公司的授权,嗣后亦未取得东固公司的追认,本次诉讼非东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