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854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申请人: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邱东进。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詹 慧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