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275号
申请人:***,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修,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邱东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