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奔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37某某、某某与某某、江苏奔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2437号
原告:***,男,汉族,住墩××镇××号。
原告:***,女,汉族,住墩××镇××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浩,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墩××镇××号。
被告:江苏奔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安峰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MK7GD5W。
法人代表:马永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奔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奔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窦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亚
书 记 员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