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汇融大厦A座15层1单元1804、1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达成协议并执行完毕,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