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6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城区莲花池**路**汇融大厦**座**层**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达成协议并执行完毕,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