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10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汇融大厦A座15层1单元1804、1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向上诉人***支付了相应款项,故上诉人***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八九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