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7760号 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假日酒店一期A幢2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42901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