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7760号
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假日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42901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56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裴志中,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嘉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裴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2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池州市刘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