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295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南京瑞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永宁西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芮心红。
被告: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惠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12号楼1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广,系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博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万福小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
原告***与被告***、南京瑞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惠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博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丁新春
人民陪审员 顾 娟
人民陪审员 张大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