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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29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勉,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建国,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南京瑞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永宁细节88号。
法定代表人:芮心红。
被告: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惠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12号路1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鹏,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广,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博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万福小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
原告***与被***、南京瑞欣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惠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博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2元,减半收取605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戴红星
人民陪审员  徐正林
人民陪审员  吴爱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