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执395号
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鑫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正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鑫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共计8,095,393.98 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调取被执行人工商信息登记档案,由于被执行人未依法依归申报2016年度及2017年度公司年报,已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1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8,095,393.98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本案应缴纳执行费67,877.00 元,已缴纳0元,未缴纳67,877.00 元,申请执行人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玉琳 审  判  员   张来喜 审  判  员   霍福生
书  记  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