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3391号
申请人:***元煌煜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路花卉市场西邻院内。
法定代表人:白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新裕泰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元煌煜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元煌煜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元煌煜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元煌煜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丽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要欣欣
书 记 员 豆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