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78号
申请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新裕泰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3857A。
法定代表人:周华平,通环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北人字街17号蓝拓国大商务中心6楼C区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335903607H。
法定代表人:秦梦朝。
被申请人:秦梦朝,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人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环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秦梦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秦梦朝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通环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