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熙建设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阳镇国猴工程机械厂与江苏鼎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3456号 原告:句容市华阳镇国猴工程机械厂,住所地句容市宁杭南路16-3号。 经营者:***,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鼎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01幢1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华阳镇国猴工程机械厂诉被告江苏鼎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鼎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华阳镇国猴工程机械厂撤回对被告江苏鼎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