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

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3民催4号 申请人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经济开发区东山工业园回音必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3604096,票面金额为291789.59元,付款人为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账务中心,出票人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16日,收款人及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回音必集团(江西)东亚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邵 晨 审 判 员 关 熠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