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1民初97号
原告:胡井树,男,195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爽,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国飞,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盐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商务城1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617号中远世纪广场D幢。
法定代表人:杨亚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胡井树诉被告胡国飞、江苏盐都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海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胡井树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井树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井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井树负担。
审 判 员 李丹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翠翠
书 记 员 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