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72号
原告: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