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57号
原告:东台市xx建材商行,住所地东台市。
经营者:***,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台市xx建材商行与被告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东台市xx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台市xx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