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1861号
申请人:东台市安丰镇国宏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钢材市场内。
经营者:***,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中小企业园(***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镇**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台市安某国宏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安某国宏钢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东台市安某国宏钢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30日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安某国宏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远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台市安丰镇国宏钢材经营部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