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城民初字第0347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胡继标诉被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继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胡继标负担。
审判长朱颖
人民陪审员管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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