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1707号
原告范云朋,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永刚,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5。
法定代表人王德红。
原告范云朋与被告秦永刚、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范云朋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云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云朋撤回对被告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