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科道南侧新科园(一区)1-1-1905。
法定代表人:王德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玉锋,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玉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盟费及安全责任保证金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元、诉讼保全费1326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不动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七个,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勤
审判员  张 阳
审判员  王俊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