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590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