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3027号
申请人:璧山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1社。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0房间。
法定代表人:***。
璧山区利坤建材租赁站(以下建材利坤租赁站)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坤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坤租赁站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利坤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735128.5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利坤租赁站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