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80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津区驰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顺江社区大沙一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江津区驰翔建材经营部与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80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000元。
江津区驰翔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津区驰翔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