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502民初2939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原告***与被告安徽精工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赣05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赣05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安徽精工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改为“案件受理费1,463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安徽精工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