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3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0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2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判令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返还***户口页;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户籍卡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属***个人所有,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户口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文件,并非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的财产,且户口卡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个人所有,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应当予以返还。2022年7月16日,***与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非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户籍卡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属***个人所有,***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返还其本人户籍卡,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应当予以返还,以保证***对其户籍卡的正常使用。户籍卡是证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律凭证,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无权扣押。本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非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华江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案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已提起仲裁,要求华江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华江公司是集体户口的管理方和责任方,负责户口页的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未提出过想要借用户口页或迁走户口的申请。 中建一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答辩意见同华江公司。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返还***户口页;2.诉讼费由华江公司、中建一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与华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户籍档案的转移均在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系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且双方已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正在进行仲裁的先置程序。故***主张返还户口页的请求非民事侵权纠纷项下的返还原物纠纷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5日: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户口页由华江公司保管,现***主张与华江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故要求返还。本案中,***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对***的诉请予以审理。一审法院以本案系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且双方已就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进行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274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