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5132号
原告:重庆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8号附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992227XX。
法定代表人:舒召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刚,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002182545。
法定代表人:杜鑫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邦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胜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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