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9844号
原告:天津市堃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生产道与104国道交口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宁志国,总经理。
被告: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堃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2000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