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2146号
原告:天津市堃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生产道与104国道交口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宁志国。
被告:天津市正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东方红路金海园43号楼S-31。
法定代表人:姜桂香。
被告:韩文军,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市堃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文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市正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文军银行存款108万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士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