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0833号
原告:一大一行家具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8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04922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144号5楼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436076U。
法定代表人:*家燕。
原告一大一行家具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2018年8月31日,原告一大一行家具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大一行家具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一大一行家具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