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我爱哈鲁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04民初15108号 原告: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144号5楼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天津我爱哈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陈塘庄铁路支线交口东南侧阳光壹佰东园6-1-14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销售主管。 原告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瀚公司)与被告天津我爱哈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哈鲁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浩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津哈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浩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坐落于天津南开大悦城店面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款共计85000元,双方于2019年5月22日核算实际工程款应为101000元。合同竣工至今,被告仅支付了80800元,剩余工程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拒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天津哈鲁公司辩称,合同确实存在,竣工日期与原合同延迟10天,开业之后在商场闭店之后又补修了几次,且影响开业、闭店、布货。2019年5月22日凌晨才竣工,将就能开业。对被告开业活动、人员安排有影响。由于原告的延迟竣工导致被告开业受影响。商场要求开业前4、5天竣工,但是原告是在开业当天的凌晨才竣工。当时整个工期中只见到了原告代理人的***,原告其余工作人员均没有见过。曾经就工期问题发生过口角且报了警。因原告竣工期延误,导致商场对我们也不满意。且被告屋内有一个老鼠洞,但是原告并没有填堵,且试衣间的门没有上锁等其他很多问题。由于原告的工期延误,导致我们第一天营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且商场要求我们按期开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铺。工程造价85000元。工程期限约定,自2019年4月19日开工,全部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12日。第三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中3.2条约定,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中3.3条约定,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价款支付与调整中6.1条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50%,计人民币42500元,支付乙方。第十条竣工结算中10.1条约定,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5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3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3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第十一条工程保修中11.1条约定,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预留工程保修费用。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本金及利息。11.2条约定,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3个月,自竣工日起。2019年5月22日,原、被告确认尾款为15150元,竣工完成或店面开始营业给付。维修押金5050元竣工验成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 另查,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工程款为85000元,后双方经核算确认实际工程款为10100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原告80800元,尚余工程尾款15150元、维修押金5050元未向原告支付。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店内的消防工程和空调安装是被告另找他人所作,而且2019年4月29日进场安装,2019年5月1日才撤场,因为消防和空调工程结束后,原告才能进行吊顶、墙面、地面施工,系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被告则表示,确实有开消防门等情况存在,被告所在店铺的整条街区至少有三家以上有安装消防和空调工程的情况,均能按期竣工,被告店铺的面积最小,但原告是在2019年5月22日凌晨方才竣工,被告勉强才能开业,被告的开业活动、人员安排等因此均受到影响。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虽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12日,但双方在尾款15150元给付的时间上另行变更并确认为竣工完成或店面开始营业,原告已于2019年5月22日将竣工工程交予被告,被告也于2019年5月23日开始营业,故应认定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被告抗辩原告工程超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押金的请求,因双方约定的为竣工验收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现该期限已过,支付维修押金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逾期付款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各种因素,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我爱哈鲁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50元及维修押金5050元,共计202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天津我爱哈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浩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