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原平市新原乡**。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并仲裁字第55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87785.69元、相应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23278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