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981民初795号
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新原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果园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金源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13030元、送泵费3000元,共计116030元,并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开庭变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承包了原平市运输有限公司院内的景风国际工程,需混凝土。2017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签订商品砼销售合同,截止2017年12月份,原告给被告运送C30等强度级的混凝土共计374立方米,共计113030元,泵送费3000元。被告施工完毕后,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核实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日,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景风国际,工程地点:原平市运输公司院内。供应混凝土量:预计4万立方(结算时按实际方量结算)。供货期由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甲方委托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双方商定产品名称、强度等级、数量、单价(详见附表),附表对商砼价格、标号等进行详细记载,原、被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工地运送混凝土,截止2017年12月,原告向二被告工地运送标号C20、C30混凝土共计374立方米,金额113030元,泵送费3000元。后工程因故停工,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已供应的混凝土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商砼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价款支付原告所供应的混凝土款,属于违约行为,所欠混凝土款应当继续按约定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113030元、泵送费3000元,共计116030元,并从2020年5月19日起以1160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晟恒远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