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81民初2532号之一
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新原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5.49元,由原告原平市恒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树 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