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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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财保75号
申请人: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工程款9700000元。担保人***用其位于朔城区迎宾路南(诚信房地产)B幢12号商铺**位于古**街**号(世界公馆)2幢5号商铺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工程款9700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位于朔城区迎宾路南(诚信房地产)B幢12号商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冻结担保人***位于古北东街18号(世界公馆)2幢5号商铺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