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02民初1610号
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号楼460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系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12元,减半收取15356元,由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缠朝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