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申请人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710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9)晋7102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百二十九万六千五百四十三元五角及相应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丁星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