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某某与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6元,减半收取105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