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6元,减半收取105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