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7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33号迎泽苑15号楼3层B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西街5号。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仲裁委员会(2023)并仲裁字第0722号裁决一案,被执行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应付山西中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378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裁决书),仲裁费40576元,本案执行到位48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元; 3、2024年5月9日到寿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4年5月9日到寿阳县房产服务和保障性住房房展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备案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4年5月9日到寿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前往被执行人企业住所地与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如需继续查控,申请执行人应于强制执行措施届满前依法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如逾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轮候查封的财产依法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