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杨某,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宇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235。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山西中宇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