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5民初735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GRN2P9U。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卢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