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5民初735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GRN2P9U。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卢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