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3民初61号
原告:花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3659,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0017,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0315,住安徽省郎溪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0217,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翟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2575,汉族,住江苏省邳县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花某、杨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山西省某公司、王某、翟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花某、杨某某、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花某、杨某某、胡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花某、杨某某、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