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尚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尚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盛安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2063号

原告:山西尚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路91号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生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盛安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31号院东楼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市场部职员,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矿机宿舍1号楼1单元902,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吉,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太原市迎泽区文庙巷17号1号楼1单元603,身份证号×××。

原告山西尚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盛安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尚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尚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尚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