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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1李某2等与山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02民初161号 原告:张某,女,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 原告:李某1,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 原告:李某2,女,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 原告:李某3,女,1975年6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4,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系原告张某之子,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弟弟。 原告:李某4,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某,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袁某,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某,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西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诉被告山西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晋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五原告请求追加山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95元,由原告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